臺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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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2014-11-11
發佈單位 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標       題 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會員證換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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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會員證換發辦法

(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第四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

第1條(公布)
本辦法依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第4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訂定並公布施行之。

第2條(辦理期限)
  領有本會會員證之會員(含團體會員),應於證照有效期間(以下簡稱效期)屆滿日之前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換發下年度會員證,效期為下年度12月31日止。未於辦理期限換發會員證,會員證效期為當年度12月31日止。

第3條(換證檢視文件)
  會員申請換證,應先繳清本會當年度前之欠費,欠費以兩年為限,並檢具下列文件:

以下文件可使用電子檔格式辦理。
一、下年度會費繳費證明。
二、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團體會員請檢附公司登記資料)
三、半身兩寸照片一張。

為鼓勵失聯會員回復會籍,於101年06月30日以前,申請換證之會員,得免追繳當年度以前之欠費。

第4條(失聯會員及停權處分之定義)
會員連續兩年未辦理或未完成換證程序,將納入失聯會員名單。

會員欠繳會費滿12個月,經函請繳費逾3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5條(會費繳費方式)

會員可使用銀行匯款或ATM 轉帳方式繳納會費。

銀行匯款時,請務必要求銀行行員於匯款人處署名匯款人姓名。

ATM 轉帳時,請務必傳真或E-mail轉帳單據至公會,註明帳號後四碼,以便確認轉帳人姓名。

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行。
戶名: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帳號:145-10-022442-0

第6條(資料補正)

會員申請換證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應通知會員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會費者。
二、未提供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團體會員請檢附公司登記資料)
三、未提供半身兩吋照片或照片無法辨識為會員本人。

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時,應公告周知予會員,使會員有知悉或表達意見之機會,由理監事會議提案修正並通過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