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寢具類防焰製品性能試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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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內授消字第0930090220號令 一、內政部為賡續推動住宅防火對策計畫,提昇住宅防火能力,爰就寢具類製品之防焰性 能試驗方法予以規範,俾供消費者選購具有防焰性能寢具類製品之依循,特訂定本基 準。 二、本基準所稱寢具類製品,依其材料種類、使用特性及試驗方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 包覆套類:包括包覆填充物之布套、床單、被套、床罩及枕頭套等。 (二)、 填充物材料類:包括纖維(天然纖維與人造纖維)、羽毛及塑膠發泡體等。 (三)、 成品類:包括棉被、座墊、床墊及枕頭等。 (四)、 毛毯類:包括毛毯及毛巾等。 三、本基準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 點火時間:自火源點火接觸試樣起,至停止接觸之時間。 (二)、 餘焰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算,試樣之火焰繼續燃燒之時間。 (三)、 餘燃時間:自點火時間終了起算,至試樣完全停止燃燒之時間。 (四)、 碳化面積: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面積。 (五)、 碳化長度:試樣經加熱燃燒後碳化部分之最大長度。 (六)、 接焰次數:試樣自接觸火源至完全熔融燃燒時之接觸火源次數。 四、寢具類製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碳化長度: 1、包覆套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七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五十公釐。 2、填充物材料類: (1)纖維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2)羽毛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3)塑膠發泡體填充物材料: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3、成品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八十公釐。但以水平香菸法試驗則最 長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4、毛毯類製品: 最長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釐,且平均不得超過一百公釐。 (二)接焰次數: 包覆套類製品具熱熔融性者,應達三次以上。 (三)餘焰、餘燃時間: 1、成品類製品: 以水平香菸法試驗一小時後無餘焰、餘燃情況。 2、毛毯類製品: 以四十五度香菸法試驗一小時後無餘焰、餘燃情況,且不能延燒至邊緣。 五、包覆套類、填充物材料類及毛毯類製品均須先經過洗濯處理後,始得進行防焰性能試 驗(毛毯類製品於洗濯處理前並須先進行現況燃燒試驗),洗濯方法依製品種類及特 性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水洗法: 適用於包覆填充物之布套、羽毛填充物材料及毛毯類製品,洗濯須連續進行五次。 1、機器設備如下。但具同等以上性能者,不在此限: (1)水洗機:洗衣槽(如附圖一)內部深度在五十公分至六十公分,多孔圓筒內 徑四十五公分至六十一公分,筒內裝置三片葉片高七點五公分,相距一百二 十度,水溫保持攝氏六十度,洗衣槽運轉以內筒每分鐘三十七轉之速度,按 「順轉十五秒,暫停三秒,再反轉十五秒,暫停三秒」之方式反覆進行。 (2)離心脫水機:每分鐘一千二百轉。 (3)乾燥(烘乾)機:可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 2、洗濯程序: (1)於攝氏六十度之溫水中,加入百分之零點一無添加劑之粉狀洗滌用肥皂,洗 衣槽內水位深度應達十四公分。 (2)試體共重一點三六公斤,重量不足時,須以一般未具防焰性能之聚酯纖維白 布補足。 (3)洗濯時,水溫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運轉十五分鐘。 (4)以約攝氏四十度之清水,連續清洗三次,每次五分鐘,每次清洗所需水量與 2、(1)之規定相同。 (5)脫水二分鐘。 (6)烘乾應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下進行。 (二)水洗促進法: 適用於床單、被套、床罩、枕頭套及毛巾等,水洗促進法同一般水洗法,惟洗濯 時間為七十五分鐘,連續洗濯次數為六次。 (三)乾洗法: 適用於具耐乾洗特性之羽毛填充物材料,洗濯須連續進行五次。 1、機器設備如下。但具同等以上性能者,不在此限: (1)乾洗機:圓筒型洗濯機(如附圖二),圓筒容量十一點三四公升,旋轉軸 角度五十度,旋轉速度每分鐘四十五 轉至五十轉。 (2)離心脫水機:每分鐘一千二百轉。 (3)乾燥(烘乾)機:可保持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 2、洗濯程序: (1)製作處理液:以四氯乙烯每一百毫升對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磺基琥珀酸二 辛酯,純度百分之六十以上,酒精不溶分百分之三點五以下)一公克,非 離子界面活性劑(含八莫耳數之氧化乙烯,HLB12,水分百分之一以下, 曇點【百分之一水溶液】攝氏二十五度至三十五度)一公克及水零點一毫 升予以混合。 (2)將處理液四公升及試體三百公克(質量不足三百公克,以一般未具防焰性 能之聚酯纖維布片補足)放入圓筒內洗濯十五分鐘,再以四氯乙烯充分清 洗二次。 (3)脫液二分鐘,自然乾燥或於攝氏六十度正負二度下烘乾。 六、包覆套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一)試驗裝置:包括燃燒試驗箱(如附圖三)及試體固定框(如附圖四)。 (二)火源:環六次甲基四胺片(hexamethylene tetramine tablet,methenamine)以下簡稱燃 燒錠,質量一百五 十毫克正負五毫克,直徑七公釐。 (三)取樣:自二平方公尺以上之水洗後試樣上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之試 體三片。 (四)前處理:試體置於攝氏五十度正負二度之恆溫乾燥箱內二十四小時後,再將試體 置於裝有矽膠乾燥劑之乾燥 器中二小時以上。 (五)試驗: 1、在試體下鋪設金屬網(不銹鋼製,尺寸:長二十九公分、寬十九公分,網目 零點二八公釐)置於試體固定框 中,再移至燃燒試驗箱中準備試驗。 2、距離試體固定框內框下緣五公分之中心點處,以固定器固定燃燒錠。 3、以火柴點燃燃燒錠,待燃燒完畢,測量其碳化長度(縱向之最大長度)。 七、包覆套類製品如為接觸火源會產生熔融之纖維製品,並應進行四十五度線圈法: (一)試驗裝置:包括燃燒試驗箱(如附圖三)、電氣火花發生裝置(如附圖五)、小焰 燃燒器(如附圖六)及試體支撐線圈(如附圖七)。支撐線圈應以直徑零點五公釐 之硬質不銹鋼線製成,內徑十公釐,螺旋線間距二公釐,長度十五公分。 (二)燃料:使用中國國家標準一二九五一所規定之第二種4號液化石油氣(以丁烷及丁 烯為主成分)。 (三)取樣:自水洗後試樣量取寬十公分,重一公克之試體三片,如寬十公分,長二十公 分,而重量仍未滿一公克者,則不計其重量,以長度二十公分為準。 (四)前處理:依第六點第四款規定,惟應先將試體捲曲後,插入支撐線圈中,再進行乾 燥程序。 (五)試驗: 1、小焰燃燒器之火焰高度為四十五公釐。 2、燃燒器之火焰前端應接觸試體下緣,試體經引燃至停止熔融且停止燃燒為止。 3、調整試體位置,使殘餘試體之最下端再與火焰接觸,重複作上述試驗,直至試體 之下端起至九公分處均燃燒熔融為止。 八、纖維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四十五度燃燒錠金屬籃法: (一)、 試驗裝置:燃燒試驗箱(如附圖三)、試體固定框(如附圖四)、金屬籃(如附 圖八,長十五公分、寬十公分、 高二公分,以不銹鋼金屬網製成)。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將纖維填充物材料十公克置於金屬籃中,製備三組供作試驗。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 1、於試體固定框中放置一金屬網後,移入燃燒試驗箱之定位。 2、將含填充物材料之金屬籃放在金屬網上,以堆高器支持金屬籃之十公分邊長 處。 3、燃燒錠放置點為距內框下緣四點五公分之中心處(如附圖九),以三支細針 貫穿試體並使成V字形固定燃燒錠。 4、點燃燃燒錠,待燃燒結束後,測量縱向之最大長度,即為碳化長度(如附圖 十)。 九、羽毛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裝置、試樣處理及試驗方法如下: (一)、 試驗裝置:適用用第八點第一款規定。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將水洗後或乾洗後之羽毛填充物材料二公克置於金屬籃中,製備三組供作 試驗用途。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適用第八點第五款規定。 十、塑膠發泡體填充物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為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一)、 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二)、 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三)、 取樣:自試樣中隨機裁取長十五公分、寬十公分、高二公分之試體三片。 (四)、 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五)、 試驗:適用第八點第五款規定,但以試體本身取代金屬籃,火源位置如附圖十二。 十一、成品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水平香菸法: (一)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模擬原成品製作長二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之試樣三個,其中填充物 材料依種類分別規定如下: (1). 纖維:四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2). 羽毛:二十公克正負零點五公克。 (3). 塑膠發泡體:長二十二公分、寬二十二公分、高三公分。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試體固定框中放置一不銹鋼金屬網後,移入燃燒試驗箱之定位,並將試體 以堆高器支持放在金屬網上。 (2). 燃燒錠放置點為距試體下方五公分之中央處,以三支細針貫穿試體並使成V 字形固定燃燒錠。 (3). 點燃燃燒錠,待燃燒結束後,測量表面之縱向最大長度,即為碳化長度。 (二)水平香菸法: 1、試驗裝置:排氣速率低於每秒零點三公尺或可進行自然排煙之排煙櫃。 2、火源:香菸(無濾嘴香菸,長度八點五正負零點五公分,密度零點二七正負零 點零二每立方公分克 ,重量一點一正負零點零一克)。 3、取樣:適用第十一點第三款規定,但數量增為六個並分為三組。 4、前處理:適用第六點第四款規定。 5、試驗: (1). 於排煙櫃平臺上,同時水平放置三組試體中之各任一個(下試片)。 (2). 將點燃之香菸平行邊長放置於下試片上之中央處(如附圖十一),再將上 試片覆蓋於下試片之上。 (3). 靜待一小時後,測量表面碳化長度並觀察餘焰、餘燃情形。 十二、毛毯類製品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包括四十五度燃燒錠法和四十五度香菸法: (一)四十五度燃燒錠法 1、試驗裝置:適用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六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三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之試體三 片。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適用第六點第四款 規定。 5、試驗:適用第六點第五款規定。 (二)四十五度香菸法: 1、燃燒試驗裝置:適用第十二點第一款規定。 2、火源:適用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 3、取樣:由未洗濯及洗濯後試樣中各裁取長二十公分、寬十五公分之試體十二片 ,並將其分為三組(每組四片)。 4、前處理:毛毯使用一般水洗法,毛巾則使用水洗促進法,餘適用第六點第四款 規定。 5、試驗: (1). 將不銹鋼金屬網鋪設於四十五度架上,再於金屬網上重疊放置試體組中之 二片試片,並使待測面朝上。 (2). 將點燃之香菸燃燒端朝下,垂直放置於試片之中心處後(如附圖十三),再將 同組之另二片試片待測面朝下覆蓋於香菸之上。 (3). 將四十五度架連同三組試體移入排煙櫃中,靜待一小時後,觀察其餘焰、餘 燃情形。 十三、寢具類製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試驗方法,除依第五點至第十二點之規定外,並應依附 表之規定。 |